日照一男子騎摩托車在馬路上行駛時,被一輛轎車撞傷,當事雙方就此自願達成一次性賠償1萬餘元的協議,而在協議簽訂履行完畢半年後,這名男子被鑒定為十級傷殘,於是他對原來的協議反悔了,要求對方再賠5萬餘元。白紙黑字都寫明白了,怎麼說反悔就反悔,能獲法律支持嗎?看看下麵的案子你就明白了。
  本報記者 王裕奎
  通訊員 高麗
  案例:
  出車禍簽協議私了
  半年後受害人反悔
  2013年5月8日9時許,陳明(化名)駕駛轎車沿日照安東衛二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鳳凰山路路口時,與由北向南行駛的馬強(化名)駕駛的摩托車相撞,致使馬強受傷。
  2013年6月14日,馬強與陳明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,約定陳明賠償馬強醫療費、伙食補助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車輛損失等費用合計13915元,該協議文字表明:此為事故賠償的最終協議,協議一經履行雙方互不追究,馬強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次事故主張索賠。協議簽訂後,陳明隨即履行了相應的賠償義務。
  而2014年2月7日,馬強經法醫鑒定,傷勢已構成十級傷殘。馬強於是要求陳明另行賠償其傷殘賠償金、鑒定費等損失,在遭到拒絕後,於2014年4月21日起訴至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,要求被告陳明及其車輛所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其傷殘賠償金、鑒定費等合計57248元。
  審理
  符合合同法精神
  反悔獲法院支持
  “根據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,本次交通事故已經賠償完畢,馬強不應再主張傷殘賠償金,這不是擅自反悔嗎!”對於馬強的毀約,陳明感到很“氣憤”。而今年9月,日照市嵐山區法院經審理後,判決被告陳明賠償原告馬強傷殘賠償金56528元,鑒定費、訴訟費由被告陳明負擔。
  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呢?據案件承辦法官對此分析說,當事人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的一次性協議,系雙方意思自治的產物,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,如果雙方意思表示真實,也沒有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和法律精神,該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。但如果協議簽訂後,雙方又出現反悔或者不履行的情況,已經訂立協議的效力就要受制於合同法的規定。協議中未涉及到但屬於受害人應享的賠償項目,依據合同法仍然可以變更一次性賠償協議,受害人依然可以就侵權損害賠償向加害人主張權利。
  “具體到本案,通過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和鑒定意見書可以看出,原告馬強作出傷殘鑒定的時間在協議簽訂後七個月之久,因傷殘鑒定應由專門的鑒定機構作出,原告馬強因缺乏相應的醫學判斷而對自己病情和傷殘程度無法預知。”法官介紹,同時協議書也並未對傷殘賠償作出任何約定,原告馬強也並未作出放棄傷殘賠償的表示,因此對馬強的訴訟請求,法院應給予支持。
  提醒
  私了協議應對
  如何賠償做細緻列舉
  法官介紹,反悔的情況有的是因受害方對自己的病情無法預測,雙方對後續治療費有爭議;還有的是受害方對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不清楚,漏列賠償項目後期又出現爭議,等等。並不是所有的反悔都會獲法律部門支持,協議的具要內容很關鍵。
  法官提醒,為避免日後糾紛,在簽訂賠償協議時,受害人應對自己的病情、後續治療、賠償項目有清晰的認識,雙方簽訂協議時,應對賠償的項目、不賠償的項目一一作出明確列舉,防止出現反悔又陷入訴訟的情形。“像本案,如果馬強當時在協議中明確主張不要求對方賠償殘疾賠償金,那麼他再起訴陳明的話,法院就不會支持他的請求。”法官介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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